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曾用名公证书是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,依法对其曾用名的法律事实给予证明,并出具曾用名公证书,曾用名公证在出国签证、留学、移民等方面会用到。
曾用名公证的材料:
1、申请人身份证扫描件;(高清照片亦可)
2、申请人人事档案部门或户籍所在公安机关出具的曾用名证明;户口簿上有曾用名登记的,可不用再出具证明。
3、若您提供的材料缺失或不完整,请联系公证人员协助您办理。
4、其他辅助证明材料
公证书用于美国、韩国、奥地利、俄罗斯、哈萨克斯坦等国,需要加做译文相符公证,也称双号公证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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